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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北京蓝源民族产业研究院-官方网站 http://www.zlmzcy.com 2019-06-19 17:28 出处:网络 编辑:@超级管理员

4月2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1.原告曹连涛诉被告郭某某、姜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根据两被告的主观恶意、生产规模,并参照涉案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2.原告尹宇浩诉被告淄博干式真空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3.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

4.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香山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5.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淄区雪宫传统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6.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为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淄博为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为民医药第六分店是被告为民医药的分公司,因此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原告山东天下第一店酒厂、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百粱春酒业有限公司、淄博华治经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百粮春”名称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成为原告所生产系列白酒的特有名称,被告淄博华治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3月28日经核准注册“百粱春”商标,后授权四川百粱春酒业公司将该商标用于生产白酒。涉案商标“百粱春”使用于白酒上,与原告“百粮春”的名称比较,在字面意义及视觉上较为接近,且“百粮春”白酒在山东地区的知名度较高,“百粱春”商标在白酒上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淄博华治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以该公司名义经销原告“百粮春”产品,其应对相关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具有明确认知,故被告淄博华治经贸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百粱春”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故“百粱春”商标侵害了原告“百粮春”名称的在先权利。故判决四川百粱春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淄博华治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8.原告淄博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龄宝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9.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松龄良德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决良德五金停止侵权,驳回了福达刀片要求良德五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0.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财鑫、李宗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审理后,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宗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崔财鑫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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